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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財險年內違法 被罰252萬

          2017-10-10 23:26:25 來源:中國經濟網

          摘要

          []涉及多項違法經營行為,包括虛列費用、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等多項違法行為。

          9月30日,保監會公布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嚴懲其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和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違法行為,對永安財險累計罰款54萬元,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時任總經理蔣明罰款14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上述罰單系永安財險今年以來收到的行政處罰金額最大的罰單,但并非該公司今年收到的首張罰單。

          除上述罰單外,永安財險今年還收到青島保監局、河北保監局、甘肅保監局等各地區保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共計8張,涉及多項違法經營行為,包括虛列費用、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等多項違法行為。

          據統計,今年以來,各地區保監局對永安財險相關分支機構的罰款累計已達125萬元,加之保監會節前下發的行政處罰,2017年1-9月,永安財險累計被罰179萬元,相關違法行為負責人累計被罰73萬元。

          3月27日青島保監局:違法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根據青島保監局3月27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島保監罰〔2017〕1號),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黃島營銷服務部與青島開發區市政工程公司協商達成車輛續保協議,以“包干價”投保,超出部分通過給予保費回扣的方式予以墊付。經測算,承諾給予墊付保費約20萬。上述業務在青島保監局向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下發監管函后仍然通過分公司核保。

          時任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業務管理部經理張國平、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黃島營銷服務部經理韓大衛對該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青島保監局表示,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張國平警告并罰款1萬元,韓大衛警告并罰款1萬元。

          4月1日河北保監局:違法列支勞務費貼補代理公司手續費

          河北保監局4月1日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冀保監罰〔2017〕5號)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兩項違法行為。

          一是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永安財險石家莊中支(含永安財險行唐營銷服務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付協議后支付賠款時間超過10日。李洪時任永安財險石家莊中支總經理,陳曉冉時任永安財險行唐營銷服務部經理,分別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2016年1月至6月,永安財險石家莊中支列支勞務費貼補代理公司手續費。李洪時任永安財險石家莊中支總經理,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河北保監局表示,永安財險石家莊中支達成賠償協議后支付賠款時間超過10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條和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且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永安財險石家莊中支責令停止接受石家莊轄區商業車險新業務3個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李洪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陳曉冉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永安財險石家莊中支列支勞務費貼補代理公司手續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河北保監局決定對永安財險石家莊中支罰款2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李洪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5月17日甘肅保監局:違法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

          甘肅保監局5月17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文號:甘保監罰〔2017〕1號)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酒泉中支)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

          2015年至2016年7月期間,永安財險酒泉中支虛列合同制保險銷售人員業務提獎,支付給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沒有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

          時任永安財險酒泉中支總經理康文磊、繼任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張宗鋒是對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甘肅保監局表示,永安財險酒泉中支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甘肅保監局決定對永安財險酒泉中支給予罰款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康文磊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對張宗鋒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

          6月9日山西保監局:違法虛列勞務費套取費用

          山西保監局6月9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晉保監罰字〔2017〕9號)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臨汾中支)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經營期間存在虛列勞務費套取費用的行為。時任永安財險臨汾中支總經理畢志強對上述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

          山西保監局表示,永安財險臨汾中支虛列勞務費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山西保監局決定責令永安財險臨汾中支改正并處三十六萬元的罰款。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山西保監局決定對畢志強給予警告并處八萬元的罰款。

          6月14日江蘇保監局:違法虛列費用處罰機構

          江蘇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42號顯示,2016年1-8月,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業務人員魯某等6名公司業務人員報銷辦公用品、電腦耗材、保潔費等發票記載事項實際并未發生的費用,套取費用實際用于業務拓展,涉及費用合計28.15萬元。

          江蘇保監局表示,永安財險鹽城中支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決定對其作出罰款十八萬元的行政處罰。

          6月14日江蘇保監局:違法虛列費用處罰業務人員

          江蘇保監局6月14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43號顯示,2016年1-8月,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業務人員魯某等6名公司業務人員報銷辦公用品、電腦耗材、保潔費等發票記載事項實際并未發生的費用,套取費用實際用于業務拓展,涉及費用合計28.15萬元。閆少波時任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對上述行為負責。

          江蘇保監局表示,永安財險鹽城中支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江蘇保監局決定對閆少波作出警告并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7月17日甘肅保監局:違法私設分支機構

          甘肅保監局7月17日公布的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甘肅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文號:甘保監罰〔2017〕5號)顯示,永安財險甘肅分公司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根據處罰決定書,永安保險甘肅分公司未經甘肅保監局批準,批復同意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慶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慶陽中支)于2017年2月上旬至5月上旬,在慶陽市西峰區慶化二區2幢1單元12號設立下級營業機構開辦車險業務,該營業機構外部門頭標識為“永安保險”,機構內部配備有電腦、打印機等固定設備,有相應的公司業務人員。

          時任永安財險甘肅分公司總經理王曉東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甘肅保監局表示,永安財險甘肅分公司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六)項,甘肅保監局決定對永安財險甘肅分公司給予罰款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王曉東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7月25日河南保監局:違法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河南保監局7月25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豫保監罰〔2017〕16號)顯示,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鄭州中支”)存在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艾軍衛、程楊在其任職期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河南保監局表示,永安財險鄭州中支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河南保監局決定對永安財險鄭州中支責令改正,處30萬元罰款;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河南保監局決定對永安財險鄭州中支原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艾軍衛警告并處9萬元罰款,對永安財險鄭州中支現任總經理程楊警告并處8萬元罰款。

          9月30日保監會:違法編制提供虛假資料

          根據保監會9月30日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保監罰〔2017〕27號),該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和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等兩項違法行為。

          處罰決定書顯示,永安財險未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營業部。該營業部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并配備領導班子和工作人員,配備出單設備,刻制公章,對外開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從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累計實現保費2962.02萬元。時任總經理蔣明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另外,2015年至2016年7月,永安財險新渠道業務部虛假列支車船使用費和公雜費,合計86.84萬元,用于向2494名續保客戶發放加油卡、電話卡、車載應急物品等禮品。時任總經理蔣明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保監會表示,永安財險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七十四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保監會對永安財險罰款21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蔣明警告并罰款7萬元。

          永安財險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保監會對永安財險罰款3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蔣明警告并罰款7萬元。

          關鍵詞: 永安 財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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