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農機廠改制引發“優先購買權”之爭
2015-04-16 15:51:15 來源:消費日報網
2014年,曾有媒體報道紅色國企陜西西安農業機械廠在改制期間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導致數億國有資產流失,數百名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解決,眾多老職工多年來四處奔波告狀,投資者亦多方努力,雖經多次訴訟,但雙方各執一詞,由此引發了股東企業與兼并方公司之間關于農機廠30%股權的優先購買權之爭。
西安農業機械廠自井岡山紅軍時期建立,隨紅軍長征到達陜北,后遷入西安,定名為陜西省西安農業機械廠(下稱農機廠),隸屬于西安市機電化工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下稱西安機電資產公司)。
1993年,農機廠以4.185畝土地為合作條件與深圳宏利華公司和香港金海岸公司合作共同成立西安昌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昌安公司)進行市場開發經營至今。農機廠占該公司股權30%,宏利華和金海岸公司共同出資3500萬元占股70%。該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約定:“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兩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兩方有優先購買權”。該公司《合同書》第十二條約定:“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兩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兩方有優先購買權”。
2008年初,機電公司擬對農機廠進行改制。此次改制涉及農機廠名下的經營性國有土地100余畝,農機廠持有在昌安公司30%的股權。關于農機廠持有昌安公司30%股權的轉讓問題,2008年4月28日昌安公司召開了股東大會,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載明“股東深圳市宏利華貿易有限公司、香港金海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享有優先購買權,并明確表示不放棄此優先購買權”。
宏利華公司和金海岸公司為了取得農機廠持有昌安公司30%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先后向農機廠、機電公司發出致函,要求受讓農機廠所持有昌安公司股權;2008年5月21日,農機廠向機電公司發出《陜西省西安農機械廠關于西安昌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權出讓的請示》,稱“金海岸公司、宏利華公司明確不放棄農機廠在昌安公司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并愿意購買”,請求予以指示。
2008年8月26日,宏利華公司和金海岸公司向西安市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下稱國資委)及西安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發出《請示報告》,對農機廠所持有的昌安公司30%股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2008年12月3日,機電公司召集農機廠、昌安公司、貝斯特公司、宏利華和金海岸公司,召開關于農機廠所持有的昌安公司30%股權處理方案的專題會議。《會議紀要》載明:宏利華公司和金海岸公司明確主張優先購買該股權。期間,機電公司作出《陜西貝斯特企業有限公司兼并陜西省西安農業機械廠方案》,該方案就農機廠所持有昌安公司30%股權問題作出明確安排:各改制主體要充分考慮到西安農械廠在昌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長期投資中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按原《合作協議》及《昌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章程》關于股權轉讓方式處理。
但蹊蹺的是,2009年9月機電公司無視種種約定,將農機廠整體產權轉讓給貝斯特公司,包括農機廠持有昌安公司的30%股權。
昌安公司章程和法律均明確規定:“一方轉讓股權另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西安農械廠在給西安機電資產公司的兼并報告中,明確提出:“昌安公司其余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且明確表示不放棄該優先購買權”。但是西安機電資產公司和國資委不但不予答復,且在短時間內將這部分股權違法轉至貝斯特公司名下。在此情況下,昌安公司其他股東以該行為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向西安機電資產公司和西安市國資委提出異議,兩機構均不予理睬。后向國務院國資委反映,并同時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早在2009年7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調研中心在調研后的復函中曾指出農機廠改制期間暴漏的主要問題是:“未能依據規范操作;未能依法評估資產;有使國有資產流失之嫌……”。
宏利華公司相關人士透露:貝斯特公司在法院訴訟期間,對其以1676萬元評估價取得的西安農機廠在昌安公司的30%股權,要價1.7億元進行轉讓。轉手倒賣價比兼并購買價高出十倍。且在多次訴訟中農機廠均被虛構法定代表人。農機廠在工商部門的檔案中顯示其法定代表人是張曾國,訴訟過程中從未變更過,但是在歷次訴訟中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倪某,法院竟然未予審查。
據了解:倪某本是農機廠的鉗工,從來沒有當過廠長和法定代表人,在2009年農機廠改制中,倪某領取補償金后,即與農機廠解除了勞動關系,到貝斯特物業公司擔任該公司總經理。
一個早已與農機廠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的普通鉗工怎么能以農機廠法人代表身份參加訴訟?而訴訟時竟然都沒有審查還作出了多次判決。
在西安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中認定:農機廠、宏利華公司、金海岸公司均為昌安公司股東分別占該公司股權30%、30%和40%股權;農機廠對外轉讓所持昌安公司股權時,宏利華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因農機廠尚未注銷,加之西安市國資委出具證明稱農機廠在昌安公司的股權并為轉讓,判決最終駁回了宏利華公司要求確認機電公司轉讓農機廠所持昌安公司30%股權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
在省高院終審判決中則認為,機電公司是代表國家轉讓其在農機廠的整體投資收益,農機廠所持昌安公司的股權只是該權益的組成部分,因此并未轉讓農機廠在昌安公司的股權,并據此理由駁回宏利華公司要求確認機電公司轉讓農機廠所持昌安公司30%股權的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
案件再審訴訟至最高法院,同樣被駁回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就此案提出不同異議認為:西安機電資產公司和西安市國資委在此次國有資產及國企改制過程中的確存在不妥之處,無視處置資產投資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此交易明顯存在程序錯誤,且終審判決書中竟只字未提。其次,一百多畝優質土地,大量廠房和機器設備,以及投資權益被低價評估后,通過承債式轉讓,由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流失,雖然國資管理部門也曾提出過司法建議函,但是沒有得到糾正。第三,概念認定錯誤:本案中農機廠的改制是以出賣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和對外投資權等經營性資產,且所處置資產都是獨立評估作價的,其中昌安公司的30%股權評估作價1767萬元,后掛牌轉讓也是分項獨立計價的,所以不能算是整體性資產轉讓,但在法院審判中卻以整體性資產轉讓作出判決。另外,眾所周知,投資權益或股權轉讓的主體只能是投資人或股東,而不是載體企業,交易標的只能是無形的投資權益或股東。本案中資產交易的主體是農機廠而非機電資產公司,交易標的是土地、廠房等有形的經營性資產,而非無形的投資權益。
當前,我國正在全面推進以法治國的基本戰略,而法院則是公民尋求公平與正義的最后屏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當事人也應通過合理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治中)
本文來源:http://jrgz.xfrb.com.cn/newsf/2015/04/15/1429102765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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