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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法院驚現一起陰陽判決

          2013-12-31 15:09:12 來源:

            據許育平之父許耀德介紹,許育平與本案的“被害人”黃媚英是福建安溪老家的同村村民,平時素有往來。黃媚英由于早期遷居香港,有比較雄厚的資本,但她缺乏市場信息和市場運作時間;許育平因早年在海南當兵,退役后仍然在海南經商,在海南有較好的商業信息渠道,但缺乏資本。二人為了揚長補短,在海南尋找商機,開始嘗試著合作(黃媚英主要出資;許育平主要出工尋找商業信息和商機以及具體市場運作),于2006年開始合作在海南省實施買賣地塊(炒地皮)的生意。2006年底,二人合作做得第一筆生意——由黃媚英出資606.924萬元,購得“踏浪小區”別墅14幢,許育平出資用于其他支出并出資對小區進行改造,讓小區別墅房屋升值后再出售。在該筆生意中,黃媚英獲得利潤326.4萬元。但黃媚英還不知足,想獨占踏浪小區別墅14棟,向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經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2011)美民一初字第1623號判決,原告黃眉英與被告許育平于2009年6月26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有效及《合作協議》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的第一次合作十分滿意。有了第一次合作成功,許育平和黃媚英決定繼續做第二筆生意:擬在海口市西海岸購買100畝-600畝土地,因種種原因,未能做成,2007年12月,黃媚英授權許育平通過競拍,購得坐落在儋州市的一宗300畝土地。但由于儋州市的該宗300畝土地有糾紛,遲遲未能獲得土地權屬證書,2008年底以來,國家對房地產采取強勢的調控,房地產市場面臨巨大風險,黃媚英要求退伙遭到許育平的拒絕。2009年9月,黃媚英利用合伙不夠規范、以及平時協商、討論合伙生意事宜不成熟為由,將許育平以涉嫌詐騙罪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提起控告。

            是經濟糾紛還是詐騙海南二級法院做出不同判決

            2007年12月,許育平通過競拍購買坐落在儋州市的一宗土地300畝,因發生糾紛,遲遲未能實現地權。許育平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起民事訴訟。2011年11月,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1)龍民二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海南基石拍賣有限公司繼續履行《競買協議書》及《拍賣成交確認書》,判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貿支行繼續履行與被告海南基石拍賣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2012年8月15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二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維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1)龍民二重字第10號民事判決。2013年7月10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再終字第26號民事判決,維持本院(2012)海中法民二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同樣支持許育平的訴訟請求。已認定許育平購買儋州市300畝土地的事實,內容是合法的。

            由于儋州市的該宗300畝土地有糾紛,遲遲未能獲得土地權屬證書,2008年底以來,國家對房地產采取強勢的調控,房地產市場面臨巨大風險,黃媚英要求退伙遭到許育平的拒絕。2009年9月,黃媚英以合伙不夠規范、以及平時協商、討論合伙生意事宜不成熟為由,將許育平以涉嫌詐騙罪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提起控告。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118號刑事判決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瓊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裁定,兩審法院認定許育平虛構購買儋州市300畝土地,騙取黃媚英529.5萬元,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許育平有期徒刑12年。

            同樣是在海南法院,卻出現二種不同的判決結果,民事判決認定許育平購買儋州市300畝土地的事實,是合法的。而,刑事判決卻認定許育平虛構購買儋州市300畝土地,騙取黃媚英529.5萬元,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這是在司法界是很少見到的。

            法學專家:許育平的案件明顯屬于民事糾紛

            福建省一位知名的法學專家分析這起案件說,本案明顯屬于合伙的民事、經濟糾紛。1:根據我國法律以及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嚴禁公安機關介入民事、經濟糾紛。但是,在本案,海口市公安辦案人員以及相關檢察辦案人員非但介入黃媚英與許育平的合伙經濟糾紛,還對許育平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118號判決書第36面也確認:本案立案前后,偵查機構、公訴機關曾就被告人、被害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但由于“被害人一方”漫天要價,敲詐味道濃厚,未能達成調解協議。這就非常明確證明許育平、黃媚英之間是合伙民事、經濟糾紛。海口市公安局將民事案件當作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顯然是違法介入經濟糾紛,屬于錯查、錯捕、致檢察院錯訴、法院錯判的結果。

            逐條分析“生效判決”存在的錯誤

            1、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瓊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裁定書》的裁定(以下統稱“生效判決”),如何認定被告人許育平的犯罪數額為529.5萬元?從兩份“生效判決”的判決書中根本無法解讀。

            2、“生效判決”在認定主要事實方面不顧客觀事實有以下幾點:

            (1)在購買坐落在儋州市的一宗300畝土地的相關文書及政府的相關文件足以認定購地及發生糾紛的事實;

            (2)在購買踏浪小區14幢別墅的過程中,許育平支付了過戶稅187萬元,10萬元給房管局,給魏小明過戶中介費10萬元等票據,還有用于改造、擴建別墅小區200多萬元,小區環境改變、升級的錄像光盤,這些客觀事實法院不予認定,卻采信“陳述”和“供詞”認定為“許育平未出資”?

            (3)在擬購買海口市西海岸100畝-600畝土地未果后,黃于2007年10月2日又向許育平出具《委托書及承諾》(證據四)全權委托許育平繼續在海南(不限于海口市)購買土地和項目。這說明海口西海岸505畝土地未購成,但雙方并不存在矛盾和分歧,更不存在欺詐行為。但黃媚英于2009年9月2日才單方面在《海南日報》上刊登“聲明”,決定撤銷許育平“轉讓踏浪小區別墅及支付其他土地及項目款”的委托。這些事實都足以證明黃媚英與許育平存在委托和受托購地、雙方存在合伙糾紛的事實。但“生效判決”對此卻置之不理。相反違背客觀事實的認定許育平在購買海口市西海岸505畝土地過程中騙取黃媚英款項?

            (4)在購買海口西海岸505畝土地未成后,于2007年12月通過競拍購買坐落在儋州市的一宗土地300畝,因發生糾紛,遲遲未能實現地權。許育平因此已經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起民事訴訟。但“生效判決”對此事實視若無聞,在民事案件終審下判前,采信厲害關系人的“陳述”、“證言”、和毀滅重要證據“供述”,認定為“詐騙”。匆匆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刑事裁判,這又是為什么??。刑事“生效判決”后,上述民事訴訟,于2012年8月15日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2)海中民二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購買儋州市300畝土地的真實性、合法性,判決繼續履行合同。進一步證明了購地過程中由于出讓方的違約,遲遲未能實現地權轉讓的事實,從而確切的證明本案刑事“生效判決”所認定的關于許育平虛構購買儋州市300畝土地,騙取黃媚英款項的認定是嚴重錯誤的。

            盡管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因雙方存在有一些矛盾,財務方面出現一些紛爭,甚至許育平有存在利用自己直接獲取商業信息的便利,實施一些商業欺詐的行為。但這種行為與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具有本質的區別,不能把其擴大化為“詐騙罪”的行為。其次,本案刑事“生效判決”后,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2)海中民二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的終審判決的結論,和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再終字第26號民事判決,足以證明先前本案的刑事“生效判決”所認定的所謂的“詐騙”是錯誤的,是一起典型的錯案。應屬于有新的證據足以否定“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綜上,本案應屬于合伙經濟糾紛。

            新聞鏈接:周強: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

            2013年7月4日,中新網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長春強調,冤假錯案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要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周強在當天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作以上表述。他強調,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信心。

            在談到“狠抓公正司法”時,周強說,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加強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尊重和保障律師權利、健全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機制等進行研究部署,各級法院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他表示,審判質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礎,提高審判質量是從法院內部確保公正司法的著力點。各級法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護一切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益,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保護和救濟,使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制裁和懲罰。

            “讓有理無錢的人打得起官司、讓有理有據的人打得贏官司、讓打贏官司的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讓確有錯誤的裁判依法得到糾正。”周強說。

            周強說,要正確理解和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個審判領域都要堅決防止冤假錯案。要健全完善預防和糾正錯案機制,吸取錯案教訓,完善案件質量監控體系,案件審理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把好關口,都要負起責任,絕不能走過場,盡最大努力保證公正裁判。

            他表示,要堅持依法糾正錯案,發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這是司法自信的表現,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通過依法糾錯,使正義最終得以實現、受害者得到賠償、責任者受到追究,使糾正錯案成為推進公正司法、保障人權的正能量。

            80多歲退休老干部的信心與希望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的講話給當事人家屬看到了希望,目前,許育平家屬已經向最高法提起申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夠重視這起錯案,重新立案再審。許育平之父許耀德說,他已經80多歲了,是福建省安溪縣紀委的退休干部,周強院長在2013年7月4日在長春的講話給了他很大的信心,他寄希望最高院能夠以高度負責的態度,通過依法糾錯,使正義最終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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